 1、实行“政策孰优制”制度,凡是中国境内各级政府正式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区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可后,均可参照执行。 2、山西省被国务院列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我区享受“综改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3、凡属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4、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性强或投资规模超过3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区政府将按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我区投资的且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更优惠的政策。 6、对引进投资新办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留区部分第一年全部补贴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在生产。 7、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9、在招商引资项目所属的环境容量问题上,按照“有限容量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招商项目的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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