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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区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拓宽引资渠道,发展区域经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及范围
(一)引进资金奖励对象。介绍、引荐区外投资者来本区兴办科研、生产、经营和发展实体(不包括驻区企业),的项目中介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资人)。引资人指来本区投资项目的境外投资者、外地投资者和其它区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包括有招商任务的领导和单位负责人)。

(二)引进资金奖励范围。引进资金包括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无偿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有偿资金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资金。
1、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性项目的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2、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资金。
3、引进经评估折价的先进生产设备、技术。
4、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入股的货币资金。
5、引进对郊区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家、省、市重点发展项目。
6、其它项目和资金。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
  奖励金额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数和资金使用年限、资金投向、资金性质、引资人身份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奖励基本金额×使用年限系数×资金投向系数×资金性质系数×引资人身份系数。
1、引资奖励基本金额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数分档累进计算,即:200万元以下×3%+(201万元—500万元)×2.5%+(501万元—1000万元)×2%+(1001万元—5000万元)×1.5%+(5001万元—10000万元)×1%+1亿元以上×0.5%。
2、使用年限系数:1至2年为0.5,3至5年为0.8,6至10年为1,10年以上为1.2。
3、资金投向系数:公益事业投资为1.2,第一、二产业投资为1,第三产业投资为0.8。
4、资金性质系数:无偿资金为5,还本无息资金为1,还本付息资金为0.8。
5、引资人身份系数: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行为引进资金的系数为0.3;国家公务人员通过非职务行为引进资金的系数为0.7;非国家公务人员引进资金的系数为1。

三、引进资金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资人向区招商局申报,填写《引资奖励审批表》,并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运转整体情况;
2、外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和用资方开户银行出证认可;
3、出具中介机构对其固定资产的验资报告;
4、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奖金审定发放。项目引资人的材料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区招商局进行审查核定后,在《引资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区政府招商引资统筹领导组审批后,按规定支取奖金。

(三)申报期限。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十二个月内由引资人向区招商局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四、引进资金奖金兑现
(一)引进项目资金的奖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按受益地确定兑现。由受奖励的引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引进独资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奖金由财政部门出资奖励。

(三)引进生产经营性投资的奖金由用资单位出资奖励。

(四)奖金兑现。引进无偿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性或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在每调入一次资金的三十日内兑现奖励,直到资金全部调入,分批兑现完毕。引进有偿资金的奖金,按年度或完成的单项工程兑现。

(五)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兑现(无论引资人为一方或多方,同一项目只对由用资方和区招商局确认的一方支付奖金)。

(六)给予引资人的奖励资金,属于企业单位的,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属于事业单位的,可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七)奖金由区财政支付的,由区招商局、财政局考核认定,区财政局办理兑现。

(八)引进资金的奖励款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九)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精神鼓励
  精神鼓励由区招商局考核认定。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友人,在进行以上物质奖励的同时,再给予荣誉奖励和精神鼓励,由区政府颁发“特别贡献奖”。

六、其它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二)本规定由长治市郊区招商局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原长治市郊区《关于招商引资活动中对项目中介人实施奖励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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